遇见犯了错误的学生,老师到底该怎样去管,一直让许多老师左右为难,不知所错!近日,教育部拟规定:学生违规违纪教师可“罚站”,把“戒尺”还给老师!!我们一起来分享刷爆老师朋友圈的重磅新闻!!!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该规则。意见明确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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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可要求学生面壁反省
一般惩戒方面,《规则》提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五)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
(六)课后留校教导;
(七)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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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可要求限期转学
针对校园欺凌现象,《规则》提出: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
(四)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
(五)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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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教师体罚设限
不过,为避免过度体罚,《规则》也规定了禁止情形: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三)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
(六)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颁布与施行
颁布时间:1995 年 3 月 18 日
施行时间:1995 年 9 月 1 日
(2)地位:教育母法、教育根本大法。
(3)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性质与教育方针
(4)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教育法》第十一条)
(5)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教育法》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颁布与施行
颁布时间:1986 年 4 月 12 日
施行时间:1986 年 7 月 1 日
修订时间:2006 年 6 月 29 日
施行时间:2006 年 9 月 1 日
(2)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3)教育单行法,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基础教育的法律。
(4)新《义务教育法》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
(5)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本质特征
(6)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颁布与施行
颁布时间:1993 年 10 月 31 日
施行时间:1994 年 1 月 1 日
(2) 地位: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3) 立法宗旨:
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4) 教师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最基本权利)
科学研究权(学术自由权)
管理学生权(指导评价权)
获取报酬权
民主管理权(参与教育管理权)
进修培训权
其中,教育教学和进修培训也是教师的义务。
(5)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法》第十六条)
(6)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教师法》第二十二条)
(7)教师有申诉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颁布与施行
颁布时间:1991 年 9 月 4 日
施行时间:1992 年 1 月 1 日
(2)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3)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颁布与施行
颁布时间:2002 年 6 月 25 日
施行时间:2002 年 9 月 1 日
(2) 学生事故就其产生而言,可以分为两大类:意外事故和过错是故。
(3)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4) 学校没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而有法定的教育保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颁布与施行
颁布时间:1999 年 6 月 28 日
施行时间:1999 年 11 月 1 日
修订时间:2012年10月26日
施行时间:2013年1月1日
(2)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九条)
1.凡年满6周岁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推迟到7周岁。(《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
4.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5.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6.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8.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9.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10.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1.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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